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内容摘要:本文从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入手,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需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效力应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作为一个参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根据。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 对抗效力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成立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租赁合同越来越多,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在审判中发现,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很少,不到1/5,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登记备案的出发点是什么。正确回答以上问题对于恰当合理地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房屋租赁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尤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我们着重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依据以及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影响。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当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首先,双方必须达成合意,即租赁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阶段。实践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书写"此房出租"等字样的做法,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绝,此时应认定合同并未成立。其次,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租期、租赁用途、租金、修缮责任等权利义务,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当事人即使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而没有书面协议,租赁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二、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几种审判实践中的观点
合同成立后,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审判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因为,房地产租赁行为为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需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才算成立,交付房屋或
者租金已经是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签订之后,还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经备案房屋租赁关系才能成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的生效要件,不经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
第四种观点认为,登记备案是房屋租赁关系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并未规定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可见,经过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只是是租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而已,并非房
屋租赁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也仅规定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的行为无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使用的联结词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说,应同时具备这两个消极条件。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这在《合同法》即有规定,这里只不过增加了一个条件"未办理登记备案"。即使本条规定使用的联结词是"或",因为该办法仅属于行政规章,也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是否有对抗性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生效主义者认为: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宪法第九十条和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均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具有参照的效力。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的,缺少房屋租赁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因为该办法仅属于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根据学理上的通说,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交付出租屋或者租金为条件。交付出租房屋或给付租金属于合同的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因此,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我们认为,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认定合同的效力应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也无权制定有关民事基本法律关系的规章制度,所以《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不能作为此观点的依据。(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抗房屋买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实这些对抗力并非登记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对抗买受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力,没有登记租赁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占有房屋而办理登记的承租人并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债法原理认为债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物上能够产生两种以上的债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效力,而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有物权转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抗第三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生效合同,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观念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国家税收的流失,是国家对房屋租赁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具有很强的行政功能。它与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因此,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房屋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当事人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房屋租赁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承租以上房屋。
二、经双方议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租金为(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三、乙方租赁房屋期间,房租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一年房租¥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四、乙方所租用房屋已经由甲方全部装修完成,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破坏房屋主体构造,不得损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乱画、涂染等),如有损坏乙方有责任按甲方损失程度进行赔偿或修复、更换。
五、租赁期满后,乙方收回个人财产时,不得拆卸房屋已装修好的影响房屋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乙方退租时,由甲方检查合格后方可退房,如房屋存在明显损坏,而乙方未修复完善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索要相应赔付。
六、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所租用房屋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其中乙方所需的宽带费用,甲方只需承担宽带费总费用中的¥_________元),乙方所租用区域所有设施设备损坏以及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所承租房屋,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使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八、在乙方租用期间,如遇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甲、乙双方相应损失,双方均不负责。
九、在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租赁费用,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根据市场行情定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
十、在乙方使用期间如乙方遇事需转租该房屋时,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使用房屋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其他相应损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原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所地:xxxx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x30.6平方米x5元/平方米x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8933.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xx路478号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
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8933.4元,应一并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年5月26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作经营_____区商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本次合作是基于甲乙双方对对方的信任,合作的目的共同长期合作发展各自事业,从而使双方市场不断扩大。
第二条、商铺坐落地址、租金
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作经营需要,该商铺坐落地址为: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标的物商铺”),租金_____元/月(与商铺租赁合同一致)。
第三条、商铺用途
上述商铺主要用于乙方用于经营
第四条、合作期限、出资及分配
1、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与商铺租赁合同期限相同)
2、出资:乙方个人出资,出资的项目包括:
(1)相应的商铺租金、押金,为_____;
(2)初期简易装修费用(能使商铺达到投入使用的标准)_____元、物业管理费用_____元/月、水电费乙方承担_____元/月、维护费用等与标的物商铺相关的公共费用_____元/月。
若为甲乙双方各自认租店内面积用作个人经营的,则各自负担相关的费用。
3、分配:除去成本、日常开支,该商铺产生的收益为可分配收益,双方按实际分配,每月底结算。甲方可以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或双方用作经营所缴纳的租金);
(2)各种管理费用;
4、乙方聘请的人员,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各自认租标的物商铺内面积用作个人经营,具体认租的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只能用作自用而不能对方擅自转租。
乙方首次认租的商铺面积为_____,此部分面积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放弃首先使用不得转租。
2、若乙方方认租店内面积后因经营不善而不能继续认租的,征得甲方同意可以对外转租,转租的按照此合同继续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约定,擅自将面积再转租给第三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2、甲方不按照约定提供必备的经营条件,如水电供应、安全管理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附则
1、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至当地人民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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